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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永康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共永康市委《关于建立中共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等部门党组织的通知》(永委发[2005]51号)精神,永康市发展计划局改组为永康市发展和改革(物价)局(对外保留永康市物价局牌子),是市政府组成部门。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统筹协调、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调控部门和主管物价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发展计划局(市物价局)的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研究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
3、负责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永康市发展和改革(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发展规划体系建设;负责规划、计划的制定、审核、实施评估、调整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二)研究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目标和政策;研究编制全市企业债券的发行计划和监管工作;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申报工作。
(三)根据国家和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培育、扶持重点骨干企业上市,指导企业直接融资。
(四)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提出本市财政性资金的规划和投向,并纳入投资计划管理,协调引导其他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和改进各类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牵头建立空间布局规划、资源许可利用、行业准入标准等。
(五)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重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应的实施监督方法;指导、协调重大项目争取土地指标、资金筹措等工作;组织限额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负责安排和上报重大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分工承担购置设备免税确认及政策协调工作。
(七)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参与研究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制政策的制定。
(八)研究提出并协调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指导和促进工业及高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负责安排交通、能源、工业、高技术产业建设项目;负责电力发展改革;负责全市各类园区(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和综合平衡;负责拟订第三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负责各类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省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根据管理权限,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范价格行为。
(十)负责全市价格综合平衡,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定价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市级管理的工农业商品、房地产、垄断性经营、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中介服务收费、无形资产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十一)负责制订全市收费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收费标准调整建议,根据管理权限核定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管理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参与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经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平抑市场价格;受理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诉、举报、申诉,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全市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组织开展价格信用工作。
(十三)负责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工作,及时提出价格调控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全市工农业商品、公用事业、服务行业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及收费项目成本的调查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建立全市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定期发布市场价格信息。
(十四)负责全市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认证、咨询、仲裁、以及拍卖公物的底价认证和财物拍卖等价格事物的指导和管理。
(十五)管理市经济信息中心、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认证中心等局属单位。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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