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主发起人申请报名的通告
永政通告〔2008〕7号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和浙江省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精神,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现将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我市骨干企业,申报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永康市的企业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以公安局打防控系统信息查询为准);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为准);
(四)企业的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六)企业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
(七)2005-2007年度连续三年均为永康市纳税百强企业。
二、报名时所需材料
(一)向市政府提交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主要财务指标和主营业务,主要企业法人股东的名称和主要自然人股东姓名;
(二)企业2005-2007年三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上报国地税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三、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自然人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一)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永康市的企业并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以公安局打防控系统信息查询为准);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为准);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以上报国地税财务会计报表为准);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自然人股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公安局打防控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查询为准);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四、报名截止时间
2008年8月15日下午17时
五、报名地点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五科(行政中心1534办公室)
联系人:应华波 联系电话:87101052
(此件公开发布)
二○○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