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06〕59号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康市非煤矿山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岩风景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永康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永康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I级)
3.2 重大矿山事故(Ⅱ级)
3.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3.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4 预测和预警
4.1 预测
4.2 信息传达和报告
4.3 信息报送渠道
4.4 预警
5 应急救援行动
5.1 应急响应
5.2 救援要求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6.2 善后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设施、设备、物资保障
8 应急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9 附则
9.1 有关说明
9.2 管理与修订
9.3 解释部门
9.4 实施时间
永康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冶金地下开采区和井巷尾矿库所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爆炸、中毒窒息、溃坝、采空区大面积坍塌等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矿场所发生的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救援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调行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快速反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一旦接到事故报告,事故单位首先要担负起自救任务,其次充分依靠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非煤矿山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4)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府办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安监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监察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经贸局、交通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总工会、气象局、供电局、广电局、发展和改革局、城管局、人武部、电信局及发生事故当地镇(街、区)主要负责人等。
2.1.2 市指挥部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负责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4)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市指挥部有权调集各单位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有关设施设备。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2.2.1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主 任:市安监局局长(兼)。
副主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兼)、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各成员单位抽调。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市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2)组织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3)选址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救援组工作。
(4)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事故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5)督促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及安抚工作。
2.3 事故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由总指挥指定事故现场指挥,并由相关单位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和八个现场救援专业组,各救援专业组就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实施快速救援。
2.3.1 安全保卫组
组 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治安大队大队长。
任 务: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进行警戒、交通管制和治安管理。
2.3.2 事故救援组
组 长:安监局分管矿山安全副局长。
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分管矿山副局长、人武部副部长。
任 务: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2.3.3 专家技术组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由市指挥部决定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2.3.4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人民医院院长。
任 务: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2.3.5 后勤保障组
组 长:经贸局局长。
副组长:交通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任 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2.3.6 新闻报道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安监局副局长。
任 务:市委宣传部牵头,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广电局、永康日报社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2.3.7 事故调查组
组 长: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公安局副局长。
任 务:由安监局负责,会同公安局、总工会、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8 善后处理组
组 长: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总工会主席。
任 务:由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以及事故发生地镇(街、区)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3 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分为四级。
3.1 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I级)
造成一次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2 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10-29人或50-99人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3 较大矿山事故(Ⅲ级)
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3-9人或11-49人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4 一般矿山事故(Ⅳ级)
造成一次死亡(含失踪)1-2人或1-10人重伤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 预测和预警
4.1 预测
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冒项、片邦。
(二)坍塌。
(三)中毒窒息。
(四)提升伤害。
(五)高处坠落。
(六)高空坠落。
(七)物体打击。
4.2 信息传达和报告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信息收集报告。
4.3 信息报送渠道
4.3.1 主渠道:全市开通报警电话(报警电话:公安110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3588606110)。直接接受非煤矿山事故现场的信息报告。有关信息应及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金华市安监局、永康市人民政府,由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4.3.2 分渠道:各镇(街、区)负责报送市指挥部,再由市指挥部报送上级部门。
4.4 预警
市指挥部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号。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严重)和红色(特别严重)来表示。
5 应急救援行动
5.1 应急响应
5.1.1 分级响应: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镇(街、区)、公安110指挥中心、市指挥部办公室。
5.1.2 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地镇(街、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本辖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临时指挥部,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启动本预案时,各成员单位应该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根据处置事故需要组织救援,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任务。
5.1.3 新闻报道:由市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视局、永康日报社要按照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程序等,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全市或外地区发布有关信息。
5.1.4 快速反应力量
(1)以专业救援力量和快速反应能力强的力量为主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
快速反应力量组成:
永康市卫生局
永康市供电局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武警中队
永康市交警大队
永康市消防大队
民兵、预备役应急分队
(2)基本救援力量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市指挥部命令,迅速集结队伍,携带必要的救援设备器材,赶赴救援现场。
5.2 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场)、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6 应急结束及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事故救援工作已完成,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得到消除,事故受害者全部救出,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状况解除。
6.2 善后处理
(1)由事故发生地镇(街、区)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总工会、保险公司,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有关规定,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建立信息维护系统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络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式。
7.2 设施、设备、物资资金保障
永康市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工作的所需资金,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合理保障。
8 应急管理
8.1 宣传、培训和演习
8.1.1 公众宣传教育
各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8.1.2 培训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干部和职工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8.1.3 预案演练
由市安监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有关说明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资、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9.2 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管理单位为市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发生重特大事故时,本预案与《永康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并执行。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能源 非煤矿山 事故 救援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发